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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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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是

(一)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二)对立统一规律

1、内外因关系

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简言之,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解决形式各有其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属于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则是事物的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之间的关系。

3、矛盾的不平衡

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指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在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中,其对立的双方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