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婀娜女性网>美好生活>心理>

管理服务对象的界定标准

心理 阅读(2.79W)
管理服务对象的界定标准

对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一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与党员干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是否也属于该条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对象”,需要谨慎把握。

在同一单位中,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隶属、制约、监督等管理关系,下级工作人员属于管理对象。

但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即使存在职务层次的高低,但彼此间不具有直接的隶属、制约关系,职务层次较低的工作人员就不属于管理对象。

在上下级单位中,党员干部与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需要从客观上把握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仅是单纯的业务指导或者是一般的工作检查关系,则不宜认定为管理对象。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不同的公职人员具备的管理和服务权限是不同的,行使的公权力有其范围和边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