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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最早哪年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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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最早哪年颁发的

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1985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21年1月1日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最早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