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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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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省委编委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事业单位管理权限和程序、机构管理、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巩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化水平,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全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9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在制定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为不断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我省总结经验做法出台《办法》。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在职责权限方面,《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在机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或者撤销,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其中,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编制数量等因素,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