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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条约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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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条约保护对象

     一、保护对象

保护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二、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又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或同时在成员国出版也享有著作权。

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三、权利内容

保护客体: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公约规定的可选择是否给予保护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讲演、演说或者其他同类性的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在版权保护客体范围之内。

既包括精神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

四、保护期

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电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电影公映后或摄制完成后50年。

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能够确定作者身份,或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作者死后50年的规定。

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保护的对象是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而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讲课、演讲、布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演绎作品,包括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作其他改变的作品,这些作品都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汇编作品,包括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但不得损害汇编的每一作品的版权。

对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们白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下来的,,的强制性要求,允许成员国自行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