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录用计划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