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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竭型煤矿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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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竭型煤矿的认定条件

资源枯竭煤矿的认定,应根据煤矿认定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煤矿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对辖区煤矿企业截止上一年末的保有资源进行核算。

基本原则

1.零星资源优化配置。对夹缝资源、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煤炭资源,不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经省政府同意后,坚持核增产能煤矿优先配置,按需分批积极推进。

2.枯竭矿山就近接替。对资源枯竭煤矿相邻空白区煤炭资源接续,不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经省政府同意后,坚持已设探矿权、核增产能煤矿优先接替,根据枯竭严重程度,逐年有序推进。

3.缺口产能接续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有序推进历史遗留探矿权转采矿权,分步推进基金项目公开出让,坚持严而又严、合理时序、适度推进空白资源公开出让等方式,解决缺口产能接续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