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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低保新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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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低保新十条规定

(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高龄老人和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享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低保待遇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再上浮一定比例享受,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一)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主照片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

(三)户主及家庭成员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提供近6个月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近期无收入的人员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等资料

(四)下岗证、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五)劳动能力状况证明、伤残证等

(六)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七)有关裁决判决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